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說明
根據《東莞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
一、下列情形不適用住所信息申報:
(一)擬申請從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藝、美容美體、旅業、餐飲服務、網吧、電鍍、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紙、電力生產、垃圾處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二)以法定用途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軍隊房產、外商投資企業房產、外國(地區)企業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
二、申請人申請工商登記注冊不適用住所信息申報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如下住所使用證明:
(一)使用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產權證明;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房屋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或者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為自有房屋出具的證明。
(二)使用外國(地區)企業的房屋,須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同意使用證明及產權人與住所使用人有投資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使用外商投資企業房屋的,除提交第(一)項所指住所使用證明外,還須提交該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使用賓館、飯店出租的房間或鋪位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使用軍隊房產的,使用證明為《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住所使用證明。
將住宅改作商業用途的,須同時提交已征求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村(居)委會或小區業主委員會證明和申請人承諾書。
產權人與出租人不一致的,須同時提交房屋產權人同意轉租、分租證明材料。
采取住所信息申報的方式辦理設立登記的市場主體,因變更經營范圍或地址不適用住所信息申報的,應當按本條的規定提交住所使用證明。
住所(經營場所)住宅改經營性用房證明
(商品房住宅改作經營性用房的,除產權證明外,還需提交本證明)
企業名稱
個體經營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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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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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本人、企業(公司)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諾:
一、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二、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
三、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申請人(非自然人蓋章、自然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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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會、小區業主委員會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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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證明申請人已取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該住所(經營場所)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負責人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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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經營場所)產權證明
(本產權證明不適用住所申報制)
企業名稱
個體經營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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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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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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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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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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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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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法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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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用房(辦公用途) □城鎮農村居民自建房
□經營性用房(非辦公用途) □住宅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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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經營
場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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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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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承諾,對上述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并承擔因填報虛假信息造成的后果。
申請人(非自然人蓋章、自然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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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街)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村(居)委會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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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證明該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房屋所有人為: 。
(負責人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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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經營場所)產權證明》填報說明:
1.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人為投資人(股東、設立人、合伙人);股份公司設立登記申請人為董事會;變更登記申請人為本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分支機構登記申請人為隸屬企業。
2.不適用住所申報的,如業主不能提交房產證、購房合同等產權證明,可以由鎮(街)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產權證明,使用此文書樣式。
3.聯系人應填寫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個體戶經營者。
4.住所地址格式為 東莞市XX鎮XX村(社區)XX(村小組)路(街、巷)XX號X樓XX號鋪,沒有門牌號的,地址需具體到村小組,并作“具體描述”以便找到該地址,如住所地址為“東莞市XX鎮XX村XX村小組”,具體描述為“XX派出所東面”。描述所用的字詞“XX派出所東面”不作為住所地址申請及登記,《登記申請書》和公司章程中的住所、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地址僅填寫“東莞市XX鎮XX村XX村小組”。
5.請依據實際情況勾選□,符合該項勾選“√”,不符合該項勾選“×”,不得空選。
6.房屋性質為住宅改作經營房用房的,除產權證明外,還需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住宅改經營性用房證明》。
7.填報虛假信息,將被依法處罰并納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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