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南城辰信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東莞市南城辰信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三條 學校性質: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自愿舉辦的從事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第四條 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
第五條 學校自愿接受東莞市教育局及相關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學校地址:東莞市南城區莞太路126號121棟第2至2樓。
第二章 辦學機構
第七條 辦學規模:學校建筑面積250平方米,班級數為4班,人數為25人。
第八條 辦學層次: 小學教育、中學教育。
第九條 辦學形式:業余。
招生對象為:全體中小學生。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本學校的舉辦者共2人。
舉辦者一:江大神,身份證號碼:441900000000000000X,通信地址:東莞市洪梅鎮.
舉辦者二:蘇一一,身份證號碼:441900000000000000X,通訊地址:東莞市萬江區。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 推薦董事會和監事;
(三) 有權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四) 召開舉辦者會議。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二條 學校董事會成員5人。董事會成員名單為:江大神、蘇一一、陳二二、楊三三、凌四四。
第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不得兼任學校監事。
第十四條 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因不可抗力導致董事會人數低于法定人數的,由舉辦者會議選舉補充。
第十五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后可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 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 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八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各1名,江大神為董事長,蘇一一為副董事長。
第十九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其行使權利。
第二十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 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 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有關權利。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后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致使本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必須指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三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校長一名,校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條 校長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 負責學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校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二十八條 學校不設立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負責對董事會成員及其他管理人員進行監督。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校的財務;
(二)對董事、學校主要領導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校長的行為損害學校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校長予以糾正;
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須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學校董事、校長及財務負責人。
第四章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江大神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處罰。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資產來源:舉辦者出資。學校出資情況如下:
1、江大神 出資人民幣135000元,占注冊資本總額90%,以貨幣形式出資。
2、蘇一一 出資人民幣15000元,占注冊資本總額10%,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三十二條 學校的辦學資金主要用于學校的校園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設備購置,教職員工工資、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教研活動,招生宣傳,備用流動資金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校的資產。
第三十三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收取的費用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四條 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并依法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將財務會計報告交審批機關備案。學校分立、合并、變更舉辦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學校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六章 辦學結余及分配
第三十七條 學校有辦學結余的情況下,出資人要求營利。
第三十八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收一定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條 辦學結余是指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后的余額。
第四十條 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四十一條 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資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終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舉辦者提出終止提議,經辦學董事會同意并報請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三條 在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校處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審批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審批機關同意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學校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
第四十六條 學校終止后,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 退還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 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 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學校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修改后章程,經審批機關同意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董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舉辦者簽名、按指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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