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對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期限及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名稱:東莞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東莞市寮步鎮上屯村********************。
郵政編碼:523000。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工業自動化設備的技術開發;銷售:工業控制器材及自動化設備、電腦周邊設備、電子產品、五金材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九條 公司可以增加注冊資本和減少注冊資本。
第三章 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 公司股東:
姓名(名稱):*****,證件名稱:身份證,證件號碼 ******,住所:安徽省肥東*********;
第十一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四)取得和喪失股東資格的日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分取紅利;
(四)按有關規定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五)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決定、董事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財產;
(七)有被委派為董事的權利;
(八)董事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董事的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對決議未產生
實質影響的除外。
第十四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載明的所認繳的出資額;
(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五)不得抽逃出資;
(六)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七)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四章 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
第十五條 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
股東姓名(名稱):*******,認繳出資300萬元,,其中,以貨幣出資******萬元,在2029年 11月 08日前繳足。
第十六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應當由股東補足其差額。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董事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
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的,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決定可以向股東發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依照前款規定喪失的股權應當依法轉讓,或者相應減少注冊資本并注銷該股權。
股東對失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違反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 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并請求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拒絕或者在合理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轉讓人、受讓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權轉讓的,受讓人自記載于股東名冊時起可以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及時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
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東轉讓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某項職權,委托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六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擔任。
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辭任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應當在法定代表人辭任之日起三十日內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決定、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 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對法定代表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
人。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
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但其喪失董事或者經理資格的;
(三)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三十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委派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二)審議批準董事的報告;
(三)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五)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六)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七)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可以授權董事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股東作出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或者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1人,由股東委派產生。
第三十二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
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三條 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董事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兼任,由股東委派產生。
經理對股東負責,根據董事的授權行使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決定。
第三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
第八章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資格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被宣告緩刑的,自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因所負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應當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沖突,不得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
第三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利用職權賄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應當就與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有關的事項向股東報告,并經股東決定通過。
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以及與高級管理人員有其他關聯關系的關聯人,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一條 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股東報告,并經股東決定通過。
(二)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不能利用該商業機會。
第四十二條 高級管理人員未向股東報告,并經股東決定通過,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第四十三條 董事涉及本章程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事項時,應當向股東報告,并經股東決定通過。
第四十四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至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公司應當在下一會計年度開始之后三個月前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決定,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七條 公司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應當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
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作出分配利潤的決議的,董事應當在股東決定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分配。
第四十八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應當先使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資本公積金。法定公積金轉為增加注冊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九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股東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五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金,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五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出現前款規定的解散事由,應當在十日內將解散事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第五十二條 公司出現除上一條第(三)項以外的解散事
由時,應當清算。董事為公司清算義務人,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由董事組成或者由股東決定另選他人組成。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分配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
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六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五十七條 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股東承諾,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一章 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八條 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將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九條 公司股東、董事召開會議和表決可以采用電子通信
方式。
第六十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并由股東決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法律規定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從其規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應當經股東決定。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4年11月09日訂立。
法定代表人簽字:
2025年05月14日 下載該章程:東莞市公司注冊不設立監事章程樣板供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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