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
為保證新申報表準確填報和邏輯審核,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對新申報表中涉及的有關項目計算口徑明確如下:
(一)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
(二)技術開發費支出符合稅收規定的,允許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 150%扣除,但不得使申報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額為負數。
(三)申報表主表第2行“投資收益”中股息性質的所得,為被投資單位向納稅人的實際分配額,包括現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額。在此行不做還原計算。
(四)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項扣除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
(五)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并入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按稅法規定計算應補稅額,但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所稱每月全部職工工資,是指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該數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