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公司是由一個法人股東出資設立,為法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 ;
郵政編碼: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許可經營項目:
(參照《前置改作后置的許可經營項目目錄(2012)》具體填寫)
一般經營項目:
(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具體填寫)
公司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股東名稱
第八條 股東名稱 ,
住所: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全部認繳出資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享有剩余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注:不設監事會的請刪除“會”字)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注:若股東行使本來第十二項職權,則第十五條董事會職權的第十項須刪除;反之亦然,若董事會行使第十五條的第十項職權,則本條的第十二項須刪除)
股東作出前款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 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注:若董事會行使本條第十項職權,則第十三條股東職權的第十二項須刪除;反之亦然,若股東行使第十三條的第十二項職權,則本條的第十項須刪除)
第十六條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一)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
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股東委派/股東聘用產生,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股東委派/股東聘用產生,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用產生。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選擇性條款)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職工代表 人(注:不得少于監事人數三分之一)。監事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其中,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須少于三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注:不設監事會的請刪除“會”字)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經理擔任。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注:若為變更或備案制訂的新章程,把設立登記改為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股東簽名、蓋章:
(注:若為變更或備案制訂的新章程,落款改為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說明(制訂正式章程前請刪除所有說明及清除下劃線):
斜體字內容為說明內容,請根據斜體字提示相應填寫、修改內容;
加下劃線內容為需要選擇的內容,請根據情況選擇其一、刪除或者保留其內容。